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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井下配电高压不应超过10000V?
点击次数:2338 更新时间:2018-05-19

在煤矿中发展、10kV直接下井供电与lOkV井下高压配电具有如下经济技术意义:

(1)中小型煤矿发展10kV直接下井供电,可与我国电力部门采用10kV作为城市工矿企业及农业排灌的供电电压相协调,取消10/6kV变电环节,不仅节约大量投资与电力消耗,而且提高了矿井供电系统的可靠性。自1971年起在焦作焦东矿实施lOkV直接下井供电试验以来,经过长期的运行考核,并在国家“七五”攻关项目中研制了lOkV成套矿用电气设备,于1989年12月通过能源部技术鉴定,已说明这种供电方式是安全、可靠和经济的。1990年能源部以能源技(1990)176号文向全国煤矿通报推广10kV下井供电技术,取消10/6kV变压环节。

(2)随着井下采、掘、运机械化的发展,对于一个年产300~600万t的大型煤矿,其井下电气设备的容量高达16000~32000kW,井下供电距离平均已达到2.5~3km,部分改扩建矿井的供电距离则更长,已达到5km以上,如仍用6kV供电确已受到许多限制。而把下井供电电压提高到lOkV,电网输送能力可比6kV增加3倍,有时还可减少设置在风井的35/6kV变电站,节省大量投资和电力消耗,提高了矿井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。我国经过长时间运行试验证明,10kV直接下井供电技术是成功的1991年2月,整套用于大型矿井的10kV矿用成套电气设备已通过了能源部的技术鉴定。

但目前下井电压也不能提得太高,这是因为:①目前尚无成套的10kV以上矿井用电气设备,更没有10kV以上直接下井供电的实践经验;②电压等级越高,电网的对地电容电流越大,电网接地电流越大,接地电火花的能量越大,引发人身触电伤亡的危险性及瓦斯煤尘爆炸的可能性也越高,供电的安全性能不高。

因此,自1992年版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425条对井下配电高压做出了不应超过1OOOOV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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